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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是供識別農資產品和了解其基本屬性而固定在產品包裝物表面及內外的特定性文字、圖示式資料及相關說明物。凡經登記批準進入市場的合法農藥、肥料產品,其標簽都是經省以上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或肥料檢測機構審查批準的。種子標簽應符合《種子法》和《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 農資產品標簽是宣傳、介紹產品的基本情況,指導用戶安全、合理有效使用農資的重要手段。標簽上有關產品性能及用途的每項內容都是以足夠的研究和試驗數據為依據,是農資生產企業(yè)試驗結果的高度概括和總結。標簽也是將有關的技術信息傳達給廣大農民朋友和用戶,指導安全合理用藥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方法和途徑。農民購買農資產品時主要依據標簽和使用說明來判斷。然而,目前市場上農資產品的標簽標注和文字說明很不規(guī)范,不僅嚴重影響和誤導了消費者正確選用產品,而且對農業(yè)生產安全形成潛在威脅。2005年初中消協(xié)發(fā)布21省市農資質量和售后服務情況報告顯示,農藥標簽和使用說明不合格率為61%,肥料標簽和使用說明不合格率為53%,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不合格率為21%。 第一章 農資標簽的基本內容 一、農資標簽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各級有關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2001年2月26日農業(yè)部令第49號發(fā)布施行的《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2005年10月10日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SAC)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農作物種子標簽通則》),農業(yè)部2001年新發(fā)布的《農藥登記資料要求》、《肥料登記資料要求》,農業(yè)部2002年11月5日第226號公告發(fā)布的《農藥產品標簽通則》行業(yè)標準,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局2001年7月26日發(fā)布的GB15063-2001《復混肥料》國家標準,2001年7月26日發(fā)布的《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國家標準等強制性標準。農藥肥料種子標簽(及說明物)的基本內容如下(其中1—9項為必需); ㈠農藥標簽:⒈產品名稱、含量及劑型;⒉證件號碼;⒊使用方法;⒋凈含量;⒌質量保證期;⒍毒性標志;⒎注意事項;⒏貯運方法;⒐生產者名址;⒑色標志帶;⒒象形圖;⒓其它。 ㈡肥料標簽:⒈產品名稱;⒉登記證號;⒊產品質量標準號;⒋有效成份名稱及含量;⒌凈含量;⒍生產商名稱和地址;⒎適用、使用說明;⒏生產日期及質量保證期;⒐注意事項;⒑限用范圍;⒒混用禁忌。 ㈢種子標簽:⒈品種名稱(含作物種類、種子類別);⒉品種審定編號;⒊種子生產及經營許可證編號(含進口審批文號);⒋質量指標;⒌檢疫證明編號;⒍生產商、產地;⒎凈含量;⒏生產年月;⒐主要栽培措施說明;⒑使用條件說明及注意事項。 二、標簽的基本要求 ㈠內容要求 ⒈標注的所有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應產品標準的規(guī)定。真實準確、簡明扼要、通俗易懂、清晰完整,易于用戶理解和掌握該產品的正確使用。 ⒉產品性能介紹必須實事求是,有科學依據,不得帶有廣告性用語。①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保證,如“最高級、最佳、最理想、特效、特強”等用語;②不得使用無毒、無害、無殘留等安全性方面的絕對化斷言;③不得含與其他產品的防效或安全性進行比較或貶低同類產品的內容;④不得使用未經國家認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學的詞句或術語,不得使用模棱兩可、言過其實的用語,不得采用錯誤的易引起誤解的或欺騙性的暗示方法描述或介紹,以致使用者在產品安全性、適用性等方面產生錯覺,如斷言防效為百分之幾、能導致百分之幾的增產或經濟效益。 ⒊不得印刷含有宣傳或廣告意義的防效、獲獎情況及各種優(yōu)質產品稱號的內容,不得使用某部門或科研機構監(jiān)制生產、某部門推薦、某保險公司承保、無效退款等字樣。 ⒋標注的所有內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使用者將產品或產品的某一性能與其它產品或同類另一產品混淆。 ⒌不得含有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guī)程的文字語言或圖畫,以及與產品使用無關的圖畫。 ⒍標簽與包裝容器不得相分離,應保證在產品的可預計壽命期內的耐久性,并保持清晰可見,不得在流通過程中變得模糊不清。包裝容器另有包裝的,必須在外包裝上標明主要內容,或者透過外包裝,容器上的標簽清晰可見。保證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時醒目、易辨和識讀。 ⒎標簽內容必須全面包括前述1-9項必需的基本內容,并與登記批準內容嚴格一致。 ㈡版式要求 ⒈重要內容應盡可能配置大的空間或者置顯著位置。產品名稱、有效成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毒性標志等應居于突出位置。 ⒉版面不得帶有裝飾性和奇特性,農藥不應使用紅色作為底色或背景色。文圖顏色應清晰、醒目、突出,并與基底形成反差,易使用戶特別注意并能迅速識別,以保證標簽可讀性。 ⒊標簽可以是一個版面(如瓶裝),可以是兩個版面(如袋裝),也可以是多個版面(如盒裝)。 ⒋一種標簽適用一種農藥產品。一種包裝規(guī)格的產品,應使用一種標簽;不同包裝規(guī)格的同一種產品,其標簽的設計和內容應基本一致。 ㈢文字要求 ⒈標簽文字必須是合乎規(guī)范的漢字,不得使用非規(guī)范性的簡化字、繁體字、斜體字,不得采用英文或其他外國文字來代替中文漢字?梢酝瑫r使用與中文字相對應的少數民族文字、漢語拼音及外文(養(yǎng)分名稱可以用化學元素符號或分子式表示),但字體應小于中文。正文應水平印刷,不得縱向或傾斜排列。 ⒉含量、用量應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三、基本內容解說 ㈠產品名稱: 以醒目大字標示,并置于整個標簽中間顯著位置。 ⒈農藥名稱 農藥名稱有通用名稱、商品名稱、化學名稱、別名(俗名)、試驗代號等。如“75%三環(huán)唑可濕性粉劑”,通用名稱為“三環(huán)唑(tricyclazole)”;商品名稱有“豐登”、“克瘟唑”、“比艷”等;化學名稱為“5-甲基-1,2,4-三唑(3,4-b)苯并噻唑”;俗名,如甲基對硫磷的俗名為“甲基一六O五”;試驗代號,如國外公司的新農藥在田間藥效試驗階段,由于尚無通用名稱,有時以化合物的代號來表示其產品名稱。前兩種名稱必須有一種(也可同時)出現,其它名稱一般都不要求在產品標簽和使用說明書上進行標注。 按照《標簽通則》的要求,農藥產品名稱可以為農藥的商品名稱,也可以為農藥的通用名稱(指單劑),也可以為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農藥通用名稱簡稱組成的名稱(指混劑)。但要強調一點,即一個農藥產品應只使用一個產品名稱。要求該產品名稱以醒目大字表示于標簽的顯著位置。也就是說,如果不使用商品名稱作為產品名稱,則對單制劑以中文通用名稱命名,同時注明其國際通用名稱、有效成分含量和產品劑型;對于混劑則由通用名稱簡稱組成的名稱命名,同時要求在醒目位置注明產品中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稱、國際通用名稱及其含量和產品劑型。 如果使用商品名稱作為產品名稱,則以商品名稱命名,同時注明產品中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稱、國際通用名稱及其含量和產品劑型。 ⑴農藥通用名稱。 農藥通用名稱有國際農藥通用名稱和中文通用名稱兩種。農藥的中文通用名稱是農藥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稱,國際農藥通用名稱是農藥有效成分的英文通用名稱。 農藥通用名稱的使用執(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目前執(zhí)行GB 4839-1998《農藥通用名稱》國家標準。該標準是強制性的標準,在中國境內使用的產品必須強制使用。由于標準的制定常常滯后于新農藥的開發(fā),因此,對農藥有效成分暫無規(guī)定的中文通用名稱或英文通用名稱的,可使用備案的建議名稱;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暫時可以不標注,通常以農藥登記證上的通用名稱為準。也就是說,對新農藥的通用名稱,通常到“全國農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辦理“建議通用名稱”后,到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備案,并以標注到農藥登記證上的名稱為準。如“吡蟲啉imidacloprid(草案)”。 有效成份是指能單獨起施藥目的作用的活性物質。完整的農藥產品名稱,包括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份通用名稱、劑型三部分。根據《農藥管理條例》中“標簽上應標明有效成分名稱”規(guī)定,將商品名稱作為農藥產品名稱使用時,在商品名稱的下方必須注明產品中含有的各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稱的全稱和相應的英文通用名稱。如商品名稱為“滅殺斃”時,產品的標簽上須注明“有效成分:氰戊菊酯、馬拉硫磷”及國際通用名稱(英文):“fenvalerate”、“malathion”。標注國際通用名稱的目的就是產品在發(fā)生意外時,如人畜中毒等,有關部門能夠及時查閱國內外文獻,較快地找到解決問題的信息等。 有效成分含量的表示方法。 ①固體產品以質量百分含量(%)表示,如50%百菌清可濕性粉劑; ②液體產品采用質量百分含量(%)或單位體積質量表示(g/L)。由于不同液體產品的密度不同,采用質量百分含量與采用單位體積質量表示,有效成分含量有時有一定差異。發(fā)達國家一般以單位體積中含有的有效成分的質量來表示液體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如25g/L溴氰菊酯乳油; ③《標簽通則》中規(guī)定,可以采用質量百分含量(%)或g/L兩種方式中的任意一種表示方式,不再采用%(重量/容量,即M/V)的表示方式。因其易發(fā)生混淆。如,可采用25g/L溴氰菊酯乳油或2.8%溴氰菊酯乳油表示,而不再用2.5%溴氰菊酯乳油(重量/容量)表示。同時,如果采用g/L表示,參考FAO關于產品含量的規(guī)定,要求在產品化學資料中必須同時提供質量百分含量的表示法。這是由于質量是恒定的,不同于體積,不會因溫度等因素的變化而產生差異,所以質量百分含量是產品仲裁時的依據。但對于液體原藥產品,因其不直接使用,仍用質量百分含量(%)表示; ④對于少數特殊農藥,根據產品的特殊性,采用其特定的通用單位表示。如微生物制劑,Bt產品采用國際單位/毫升表示,枯草芽孢桿菌等產品采用多少個活芽孢/ml表示等等; ⑤單一有效成分的農藥產品應標明該有效成分名稱和含量,二個以上有效成分的復(混)配農藥制劑產品的標簽上標注有效成分總含量時,還必須在標簽上標注各成分的通用名稱及含量。如“21%滅殺斃乳油”,在標簽上還必須同時標注“本產品含氰戊菊酯為6%,含馬拉硫磷為15%”等字樣; ⑥制劑中加入增效劑、高滲劑、安全劑或其它助劑(如肥料等)的,應如實說明其種類、含量和效能,但不能算作有效成分,所含比例不計入有效成分含量; ⑦標注的名稱和含量應與該產品相應標準及登記證書對應指標一致。 農藥產品的劑型。 為了加強農藥產品劑型的管理,根據FAO、WHO等國際組織和一些發(fā)達國家管理的經驗以及我國農藥生產實際情況,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負責起草了《農藥劑型名稱及代碼》國家標準GB/T 19378-2003(已發(fā)布,2004年4月1日實施)。本標準規(guī)定了“農藥產品的劑型標注應執(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等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采用備案的建議名稱!币簿褪钦f,農藥產品的劑型,按國家規(guī)定的劑型名稱來命名。 現行的農藥制劑命名原則。我國境內企業(yè)生產的農藥產品,必須采用中文通用名稱命名,其順序為“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稱+劑型”,如“75%三環(huán)唑可濕性粉劑”;境外進口的農藥不能采用農藥通用名稱命名,只能使用農藥商品名稱,有外文商品名稱的,一般應以其外文的譯音為命名基礎,其名稱順序為“中文商品名稱+有效成份含量+劑型”,如“敵殺死2.5%乳油。” ⑵農藥商品名稱。 商品名稱是指在市場上用以識別或稱呼某一農藥產品的詞或詞組。即農藥生產企業(yè)為了對生產的某農藥產品樹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給自己的產品注冊商品名稱以示區(qū)別(品牌名)。可以有一定的描述性,可反映農藥產品的特點和用途。商品名稱是由生產廠商自己確定,經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核準后,由申請生產廠獨家專用,未經商品名稱專用許可,其他企業(yè)不得隨意占用(包括同音字、詞組成詞根)。在一個有效成分通用名稱下,由于生產廠家的不同,可有多個商品名稱。如以氰戊菊酯(通 用名稱)為有效成分的乳油產品,商品名稱有:速滅殺丁、殺滅菊酯等;吡蟲啉(通用名稱) 為有效成分的可濕性粉劑,其商品名稱有:一遍凈、大功臣、蚜虱凈、四季紅、蚜蟲靈、虱 蚜丹、綠色通、大豐收、樂山奇、蚜克西、快殺虱、必林等。為了加強農藥商品名稱的管理,農業(yè)部正在制定“農藥商品名稱命名原則和審批程序”等規(guī)定。 使用農藥商品名稱的目的是為了區(qū)別于其他農藥產品并突出產品品牌和樹立企業(yè)形象,也是為了便于使用者掌握產品性能并準確使用。凡已在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取得登記的農藥產品在使用中英文通用名稱的同時均可申請使用商品名,同一廠家一個產品可使用一個商品名。 農藥商品名稱應通俗、簡短,一般2~5字為宜,可反映一定用途。不得使用過分渲染產品功效及含有夸大或絕對化意義的文字,如“神、王、皇、霸、仙、絕”,“新、超、最、精”(高效體除外)等;不得使用人名、地名、特殊武器、專用名字、代號、外文字母或縮略字母;不得全部使用阿拉伯數字;不得采用易與農藥通用名稱相混淆的文字,以及易造成使用戶誤解為食品、原藥、飲料、洗衣粉、洗發(fā)水、化妝品等的文字;不得采用已撤銷、淘汰的農藥名稱;不得使用其它廠家已取得商標注冊證書(相同或近似)、已被注冊的其它公司、企業(yè)名稱;不得帶有政治錯誤、欺騙、誤導消費者、傳遞虛假信息、宣傳封建迷信等。 復配制劑不得使用“復方××××”、“復合××××”、“F—/·××××”、“××××—/·F”等命名方式。 ⑶別名(俗名)。由于一定歷史原因造成某農藥曾在一段時間使用過一個名稱,后又統(tǒng)一改為現今的通用名稱。那個曾使用一段時間、人們已習慣的名稱即稱為別名。例如對硫磷是通用名稱,“1605”為別名,甲拌磷的別名為“3911”等。別名一般不會單獨出現在農藥標簽或說明書上 。 ⒉肥料名稱 ①肥料產品名稱 應當使用表明該產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對肥料產品名稱有規(guī)定的,應當采用標準已經規(guī)定的名稱,對商品名稱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稱,可在產品名稱下以小1號字體予以標注:國家、行業(yè)標準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俗名。企業(yè)可以標注經注冊登記的商標。 同樣,肥料產品名稱也不允許夸大不實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不得出現“高效”、“高含量”、“高產”、“全元素”、“多元素”、“肥王”和“肥霸”等修飾性詞語。 ②肥料有效成分及含量 肥料養(yǎng)分含量應以單一數值標明。肥料產品標準中已規(guī)定規(guī)格、等級、類別的,應標明相應的規(guī)格、等級、類別。若僅標明養(yǎng)分含量,則視為產品質量全項技術指標符合養(yǎng)分含量所對應的產品等級要求。 單一肥料:應標明單一養(yǎng)分的百分含量。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應按中量、微量元素(以元素單質計)兩種類型分別標明各單質養(yǎng)分含量及各自相應的總含量,不得將中、微量元素含量與主要養(yǎng)分相加。含量低于0.02%(微素)或2%(中素)不得標明。 復混(復合)肥料:起點養(yǎng)分含量最低25%。按N-P2O5-K2O(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鉀)的順序用阿拉伯數字以配合式分別標注百分含量,如氮磷鉀復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應在不含單養(yǎng)分的位置標以“0”,如氮鉀肥15-0-10;同時應標明總養(yǎng)分的百分含量,其標明值應不低于配合式中各單養(yǎng)分標明值之和;其它元素或化合物如中、微量元素不予標注,也不得計入總養(yǎng)分。如含硝態(tài)銨,應在包裝容器上標明“含硝態(tài)銨”,以鈣鎂磷肥等枸溶性磷肥為基礎的產品應在包裝容器上標明為“枸溶性磷”,如產品中氯離子的含量大于3.0%,應在包裝容器順上標明“含氯”。 中量元素肥料:應分別單獨標明各中量元素養(yǎng)分含量及養(yǎng)分總和(含量小于2%的不標);若加入微量元素,應分別標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總含量,不得將微量元素與中量元素相加,其余要求同單一肥料。 微量元素肥料:應分別標出各種微量元素的單一含量及各元素養(yǎng)分含量之和。 其它肥料:要求參照單一肥料和復混(復合)肥料。 肥料中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標明。應分別標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總含量,不得將其含量與總養(yǎng)分含量相加;產品標準中規(guī)定需要限制并標明的物質或元素等應單獨標明。 ⒊種子名稱 品種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屬于授權品種或審定通過的品種,應當使用批準的名稱。 兩種以上混合種子(不同作物種類的種子混合物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種的種子混合物或者同一品種不同生產方式、不同加工處理方式的種子混合物)應當標注"混合種子"字樣,標明各類種子的名稱及比率。 種子質量指標是指生產商承諾的質量指標,按品種純度、凈度、發(fā)芽率、水分指標標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對某些作物種子質量有其他指標要求的,應當加注。種子中含有雜草種子的,應加注有害雜草的種類和比率。 ㈡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主要是指“三證號”:登記證號、生產許可證號(或生產批準文件號)、質量標準號。種子則有“四證號”:品種審定號、生產許可證號、經營許可證號、檢疫證明編號。 ⒈農藥證號 ①農藥登記證號。農藥登記制度是指在農藥生產、銷售(含進口)、使用之前,由國家主管部門對其產品化學(質量標準)、藥效、殘留、對人畜環(huán)境安全等方面按法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審查的市場準入制度。這是一項最基本、最重要、最有效的市場把關和把門措施,目前此項工作由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全權辦理。我國農藥登記主要分為新農藥登記、續(xù)展登記、變更登記、相同產品登記、分裝登記5大類。農藥登記證書是農藥產品的“身份證”,反映在標簽上的登記證證號形式有三種:臨時登記證號、正式登記號、分裝登記證號。 臨時登記證號。臨時登記是指對田間試驗(由農業(yè)部認證合格的農藥登記藥效試驗單位在申請范圍內組織實施1~3年的多點試驗)之后,正式登記之前,需要進行總面積超過10公頃的示范試驗,或試銷試用,以及在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的農藥的登記。農藥臨時登記證的有效期限為1年,可以續(xù)展,累積有效期不得超過4年。其號碼形式為:“LS+年號+序號”,“LS”是臨時二字的漢語拼音首字母,序號按年度編制,年際之間是不連續(xù)的。如江蘇常州市豐登農藥廠生產的“35%苯乙錫·酮可濕粉劑(稻曲清)”,其登記證號為LS2000256,表明該制劑是2000年度取得臨時登記證書的第256個農藥產品。以后續(xù)展,或者變更(劑型、配比、含量、用途、使用方法等),編號不變。 目前農業(yè)部正組織對全國的臨時登記農藥產品進行清理:1999年7月23日后審批發(fā)放的臨時登記證書,嚴格執(zhí)行累積有效期不得超過4年的規(guī)定;1999年7月23日前取得臨時登記、目前該有效成分還未取得正式登記的分類清理,完善試驗,審查合格的轉為正式登記,審查不合格的變更或撤銷登記。 正式登記證號。經過試驗、試銷,有完整的毒理學、殘留、藥效、環(huán)境生態(tài)資料的農藥,可以申請正式登記。農藥正式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可以續(xù)展。其號碼形式為:“PDN+序號-年號”,其中“P”為“批準”一詞的漢語拼音首字母,“D”為“登記”一詞的漢語拼音首字母,“PD”即“批準登記”;“N”為“新”字的英文單詞首字母;“序號”是指發(fā)證年度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編排的序號,“年號”是指該藥劑首次臨時登記年度。如浙江省東陽市東農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20%三環(huán)唑可濕性粉劑”,登記證號為P D N1-88,表明該產品是農業(yè)部批準正式登記的第1個國內農藥新產品,其臨時登記證書是于1988年取得的。國外農藥產品的正式登記證號形式與此類同,只是少了字母“N”,其形式為“PD+序號-年號”。另一種是國內農藥老品種和制劑(含續(xù)展)正式登記,其登記證號表現形式又有兩種,一是首家正式登記形式,號碼形式為:“PD+年號+序號”,一是相同制劑正式登記形式,號碼形式為:“PD+年號+序號-小序號”。如同為“50%多菌靈可濕性粉劑”,浙江巨化股份公司蘭溪農藥廠的登記證與為PD85150,天津市津東大安農藥廠為PD85150-43,表明前者為第1個取得該制劑正式登記的,后者為第43個取得該制劑正式登記的。 分裝登記證號。分裝即是“將大改小”,將大包裝農藥分裝為小包裝應申請分裝登記。此項工作在2000年5月20日前由各省農藥檢定所負責辦理的, 2000年5月20日農業(yè)部將分裝登記工作收回部藥檢所辦理。分裝產品的原包裝農藥必須是我國已經取得登記并且在其有效期內的。農藥分裝登記證為臨時登記證,其有效期為1年,可隨原包裝廠家的產品登記有效期續(xù)展。其號碼表現形式為:“原包裝產品登記證號+F+年號+序號”,其中“F”為“分”字的漢語拼音首字母。如廣東珠海經濟特區(qū)瑞農植保技術有限公司分裝的“74.7%草甘膦可溶性粒劑(農民樂)”,其分裝登記證號為“LS97028F040001”,表明該產品是農業(yè)部2004年度批準登記的第1個分裝產品。“LS97028” 為美國孟山都公司原包裝產品登記證號。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2年4月22日起,農業(yè)部公告停止批準含有高毒、劇毒農藥產品的分裝登記;已批準的,到期不再辦理續(xù)展登記;自2005年6月1日起,停止受理和批準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農藥產品的田間藥效試驗申請。自2006年6月1日起,停止受理和批準新增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農藥產品(包括原藥、單劑和復配制劑)的登記。 其它藥劑的登記證號表現形式還有: 批準正式登記(含續(xù)展、變更)的國外衛(wèi)生殺蟲劑產品:“WP+序號-年號”,如“WP7-93(必撲0.27%殺飛蟲氣霧劑)”; 批準臨時登記(含續(xù)展、變更)的國外、國內衛(wèi)生殺蟲劑產品:“WL+年號+序號”,如“WL2000336(雷達電熱蚊香片)”; 批準正式登記(含續(xù)展、變更)的國內衛(wèi)生殺蟲劑產品:“WPN+序號-年號”,如“WPN25-99(彩虹牌電熱蚊香片)”。 ②農藥生產許可(批準)證號 農藥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無論是原藥生產、制劑加工亦或分裝,均須取得生產許可。生產有國家、行業(yè)標準農藥產品的,由國務院工業(yè)產品許可管理部門(經貿委)審批核發(fā)農藥生產放可證;生產尚未制定國家、行業(yè)標準,但已有企業(yè)標準農藥產品的,由各省工業(yè)產業(yè)許可管理部門審批核發(fā)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農藥產品生產批準證書的有效期,原藥品種為5年,加工、復配品種為2~3年(其中高毒品種為1年),分裝品種為1~2年。生產許可(批準)證書的有效期截止日不得超過登記證的有效期。 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格式:“HNP+省市代碼aa+企業(yè)編碼xxx-產品類別編碼b-產品名稱碼yyyy”。 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格式:“XK~~~”。 境外進口農藥產品沒有此號。 ③質量標準號 農藥標準按其等級和適應范圍分為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又有聯(lián)合國糧農組織(FAO)標準和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標準兩種。國家標準由各國自行制訂。 我國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由國家標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yè)標準(由行業(yè)主管部門制定)和企業(yè)標準(企業(yè)自制,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組成。 國家標準由全國農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由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批準并頒布實施,一個農藥產品質量進一步提高并穩(wěn)定后,應不失時機地制訂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為國內最高標準,其技術指標相當或接近國際標準。 行業(yè)標準,也稱部頒標準。由全國農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由化學工業(yè)部批準并頒布實施。一個農藥產品的行業(yè)標準一經批準頒布,國內各有關生產廠家必須遵照執(zhí)行,原制訂的企業(yè)標準即應停止使用。 企業(yè)標準由企業(yè)制訂,經地方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批準后頒布實施。企業(yè)標準是農藥新產品中試鑒定、登記、投產的必備條件之一。企業(yè)標準只適用于制訂標準的那家企業(yè),其他廠家不能套用。 國家標準號格式:“GB+標準順序號-年號”。 行業(yè)標準號格式:“HG+標準順序號-年號”。 企業(yè)標準號格式:“Q/+企業(yè)字母縮寫+標準順序號-年號”。 境外進口農藥產品可以不標注此號。 ⒉肥料證號 ①肥料登記證號。國家實行肥料產品管理制度,除《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免予登記肥料產品外,其余肥料均須登記。肥料登記證實實行國家、省兩級審批發(fā)放制度,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士調酸劑等產品由各省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限于本省銷售,行銷它省則應到行銷地省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其余產品由農業(yè)部登記。 肥料登記分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兩個階段,可以續(xù)展和變更。肥料臨時登記證的有效期為1年,可以續(xù)展,但累積續(xù)展不得超過兩次(每次1年);肥料正式登記有效期為5年,也可以續(xù)展,每次5年。在登記有效期內改變使用范圍、商品名稱、企業(yè)名稱的可申辦變更登記,改變成分、劑型的應重新登記。 自2002年1月開始,實行全國統(tǒng)一格式的肥料登記證書。其號碼表現形式有: 農業(yè)部臨時登記證號格式:“農肥(△△)臨字××××號”,其中括號內“△△”為年號,“××××”為登記證序號,此號為連續(xù)號,不受年度限期。 農業(yè)部正式登記證號格式:“農肥(△△)準字××××號”。 另有:“微生物肥(△△)臨字××××號”,“微生物肥(△△)準字××××號”。 各省臨時登記證號格式:“×農肥(△△)臨字××××號”,其中“×”為各省簡稱; 各省正式登記證號格式:“×農肥(△△)準字××××號”。 各省登記備案證號格式:“×農肥(△△)備/F字××××”號。登記備案證必須與肥料登記證同時使用方能有效,且內容應保持一致。 ②肥料生產許可證號。 根據國務院《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危險化學物品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經委《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對重要工業(yè)產品實行生產許可制度,制定了《國家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產品目錄》,確定132種(類)產品納入生產許可證管理范圍,國家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這類肥料產品,必須在產品包裝上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 需到四川省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申辦生產許可證的肥料產品有:復混肥料、過磷酸鈣、鈣鎂磷肥、鈣鎂磷鉀肥。 ③質量標準號。應標明該產品所執(zhí)行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yè)標準編號。有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的必須標注國家標準。如標明標準中未有規(guī)定的其它無素或添加物,應制定企業(yè)標準,該企業(yè)標準應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應同時標明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和企業(yè)標準。 ⒊種子證號 ①品種審定號。主要農作物種子應當加注品種審定編號,品種審定分為省級審定和國家級審定兩級!吨腥A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實施以后,證號格式為:“☆審◎+年號+序號”,其中“☆”代表審定單位,國家級審定為“國”字,省級審定用各省簡稱;“◎”代表作物種類,如稻、麥、玉、油、棉麻、豆、雜等。 ②生產/經營許可證號。所有農作物種子都應當加注經營許可證編號,主要農作物種子應當加注種子生產許可證編號。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證號格式為:“(△)農種生/經許字(年號)+第×××號”!啊鳌睘榘l(fā)證機關簡稱。如四川國豪種業(yè)有限公司經營許可證編號為“(農)農種經許字(2001)第0087號”,四川川單種業(yè)有限公司經營許可證編號為“(川)農種經許字(2001)第039號”。進口種子簽應當加注進口商名稱、種子進出口貿易許可證編號和進口種子審批文號。 ③檢疫證明編號。標注產地檢疫合格證編號或者植物檢疫證書編號。進口種子檢疫證明編號標注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的編號。 ㈢凈含量 凈含量標注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規(guī)定》的要求。凈含量是指去除包裝容器和其他包裝材料后內裝物的實際質量、體積、長度,由中文、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在定量包裝物上標明“凈質量”、“凈量”或“容量”等都是不規(guī)范的。必須標明包裝容器中農藥的凈重量或者凈容量。 定量包裝固體農藥商品的凈含量用質量表示,一般單位克(g)、千克(kg)、噸(t)。市場農藥產品凈重量有12檔;20 kg、10 kg、5kg、2kg、1kg、500g、200g、100g、50g、20g、10g、5g; 定量包裝液體農藥的凈容量一般用體積表示,也可以用質量表示。一般為容量單位毫升(ml)、升(L/l)、千升(kL)。一般包括以下12個檔次:20L、10L、5L、2L、1L、500ml、200ml、100ml、50ml、20ml、10ml、5ml。用體積表示時,應當為20℃條件下的體積。 半流體商品農藥,可用質量表示,也可用體積表示。 固態(tài)肥料產品用內襯物、內涂物品紡織袋包裝的,每袋凈含量檔次有(50+0.5)kg、(25+0.25)kg、(10+0.1)kg、共4檔;液態(tài)肥料產品凈容量有25L、5-25L、5L共3檔。 在規(guī)定每袋凈含量范圍內的肥料產品中有添加物時,必須與原物料混合均勻,不得以小包裝形式放入包裝袋。 種子凈含量,以千克(kg)、克(g)、;蛑瓯硎尽 ㈣生產商 ⒈標注要求。 農藥應標明與其營業(yè)執(zhí)照上一致的生產企業(yè)的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傳真等內容;分裝產品應分別標明生產企業(yè)和分裝企業(yè)的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等;進口產品應用中文注明其原產國名(或地區(qū)名)、生產者名稱以及在我國的代理機構 (或經銷者)名稱和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等。也就是說,進口農藥標簽上必須標明原產國、地區(qū)(香港、澳門、臺灣)名及總經銷者在國內依法登記的注冊名稱和地址。 境內肥料產品,必須標明經依法登記注冊的、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等內容;境外及港、澳、臺地區(qū)產品,應當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或地區(qū)),以及其代理商在中國依法注冊的名稱和地址等。 種子生產商是指最初的商品種子供應商。進口商是指直接從境外購買種子的單位。生產商地址按種子經營許可證注明的地址標注,聯(lián)系方式為電話號碼或傳真號碼。產地是指種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區(qū)劃最大標注至省級。進口種子的產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guī)定》標注。 ⒉農藥標簽上標明代理商的問題。 多數以農藥經銷商為代理商,標簽標明×××公司總代理或總經銷,有的還標明合作商:某國×××化司等。少數以農藥或肥料生產企業(yè)為代理商,標簽標明“中國代理、大陸代理或代理商是×××有限公司”,有的甚至標明“銷售熱線、銷售熱點:×××有限公司”等,有的生產方有這種產品還要代理其他廠的同一產品。 其表現形式:凡是標明代理商的標簽,該標簽將代理商名稱標在醒目的位置,而且字體很大,而將生產企業(yè)名稱標在幾乎找不到的位置,字體很小。有的只標明代理商卻不標明生產方,也有的代理商單位名稱、電話、郵編、聯(lián)絡地點全有,而生產方則只有企業(yè)名稱,卻無廠址、電話等等,可謂十花八門。在大型農藥生產企業(yè)中的農藥標簽很少有標明代理商的,而那些小型企業(yè)及個別中型企業(yè)中的農藥標簽標明代理商的最多。單劑農藥產品中標簽標明代理商的很少,混配制劑產品標簽標明代理商的最多。正式登記的產品中標簽標明代理商的很少,臨時登記農藥產品中標簽標明代理商的最多。標明代理商的農藥標簽由生產企業(yè)印制的很少,由代理商自己設計自己印制的最多。合格產品標簽中標明代理商的很少,不合格產品標簽中標明代理商的最多。 其主要隱患:標明代理商的標簽普遍存在名稱混亂,擴大范圍。 標簽標明的代理商有的跨行業(yè)代理,有的跨區(qū)域代理這些代理商大部分不懂專業(yè),不懂技術,不懂登記,對農藥標簽內容的基本要求也懂得很少,只懂得如何賺利,置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農民利益于不顧,將標簽內容嚴重不合格的產品投入市場,嚴重地破壞和影響了三農事業(yè)的發(fā)展。已成為不合格標簽農藥中的主干產品。有不少是全權代理,不僅代理銷售,而且代理加工。一些代理商與生產企業(yè)私下有合同或協(xié)議,根本不是代理商幫助生產企業(yè)推銷產品,而是有償使用生產企業(yè)登記產品的農藥登記證號,其實質是變相地轉讓農藥登記證(號),逃避農藥登記,已從量變走向質變,從經銷走向產銷,從代理走向代替。其中有的根本不經過生產企業(yè)就可以代理。有的查出標簽有問題甚至給使用者造成農作物藥害,在調查時,代理商找不到,生產方不知道。有的一個生產企業(yè)的產品就有若干個代理商。此類產品中有代理商不只是簡單的總代理、總經銷,而是私下與生產企業(yè)定制了產品,降低含量、改變配方,聯(lián)合造假,坑農害農。 ㈤產品類別 農藥類別以特征顏色標識,除公共衛(wèi)生用藥外,一般采用標簽下加一條與底邊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顏色標志帶的方式來標明。農藥產品中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有效成分時,其顏色標志帶應由各有效成份對應的顏色標志帶分段組成。各類農藥特征顏色規(guī)定為綠色(除草劑)、紅色(殺蟲、螨、螺劑)、黑色(殺菌、線蟲劑)、藍色(殺鼠劑)、深黃色(植物生長調節(jié)劑)。 肥料類別除產品標準有明確規(guī)定外,一般不作要求。 作物種類明確至植物分類學的種。 種子類別按常規(guī)種和雜交種標注,類別為常規(guī)種的,可以不具體標注;同時標注種子世代類別,按育種家種子、原種、雜交親本種子、大田用種標注,類別為大田用種的,可以不具體標注。標簽印刷品可根據種子類別使用不同的顏色,育種家種子使用白色并有紫色單對角條紋,原種使用藍色,親本種子使用紅色,大田用種使用白色或者藍紅以外的單一顏色。 ㈥使用說明 ⒈農藥使用說明。包括適用作物、防治對象、使用時期、使用劑量和施藥方法等。 使用方法。應簡要描述農藥的類別、性能和作用特點,嚴格按照批準登記的內容介紹使用方法、防治對象、施用時期、施用劑量和施用次數。 使用劑量。用于大田作物時,使用劑量采用每公頃(hm2)使用該產品總有效成分質量(g)表示,或采用每公頃使用該產品的制劑量(g或ml)表示,并注明用水量和稀釋倍數;用于樹木等作物時,使用劑量可采用總有效成分量或制劑量的濃度值(mg/kg、mg/L)表示,并注明稀釋倍數和單位面積施用量;種子處理劑的使用劑量采用農藥與種子質量比表示。其它特殊使用的,使用劑量應以農藥登記批準的內容為準。為了用戶使用的方便,在規(guī)定的使用劑量后,可用括號注明畝用制劑量或稀釋倍數。含甲磺隆、氯磺隆產品的推薦用藥量以甲磺隆、氯磺隆有效成分計不得超過7.5克/公頃(0.5克/畝)。 ⒉肥料使用說明 按照核準登記的適用作物簡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時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關事項。 ㈦毒性標志 農藥產品應在標簽顯著位置標明農藥的毒性及標志。按照新的《農藥毒性分級及標志》分為四級:劇毒、高毒、中等毒、低毒。 毒 性 經口(mg/kg) 經皮(mg/kg) 特征標識方法 劇 毒 <5 <20 圖表示,并用紅字 注明“劇毒”。 高 毒 5—50 20—200 圖表示,并用紅字 注明“高毒”。 中等毒 50—500 200—2000 圖表示,并用紅字 注明“中等毒”。 低 毒 >500 >2000 圖表示,并用紅字 注明“低毒”。 在農藥制劑產品毒性分級后還應加括號注明原藥的毒性級別。如果原藥為劇、高毒,應注明不得用于果樹、蔬菜(含食用菌類)、瓜類、甘蔗、煙草、飼草、桑樹、茶樹、中藥(材)和衛(wèi)生殺蟲劑,由劇毒原藥加工成的制劑產品慶當加入警戒或警戒氣味等以提高用戶警覺。 含硝態(tài)氮的肥料產品、以鈣鎂磷肥等枸溶性磷肥為基礎磷肥的產品、含氯離子質量分數大于3.0%的產品,應分別在包裝容器上標明“含硝態(tài)氮”、“含枸溶性磷”、“含氯”。其它有害成份砷、鉛、鎘、鉻、汞等應嚴格控制在規(guī)定標準值之內。 藥劑處理的種子應當標明藥劑名稱、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項;并根據藥劑毒性附骷髏或十字骨的警示標志,標注紅色"有毒"字樣;轉基因種子應當標注"轉基因"字樣、農業(yè)轉移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編號和安全控制措施。 ㈧注意事項 ⒈農藥注意事項 使用條件。應標明該農藥與哪些物質不能相混或同時使用,限用條件 (包括時間、天氣、溫度、濕度、光照、土壤、地下水位等)、作物和地區(qū)(或范圍),敏感作物、國家規(guī)定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圍等。含甲磺隆、氯磺隆產品的農藥登記證和產品標簽應注明“限制在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qū)的酸性土壤(PH<7)稻麥輪作區(qū)的小麥田使用”。 中毒急救。應標明中毒所引起的癥狀、安全預防措施、中毒急救措施、可使用的解毒藥劑,必要時應注明對醫(yī)生的建議,相應的安全警句。 安全操作。應標明操作農藥時應穿戴的防護用具、安全預防措施及避免事項,施藥器械的清洗方法及殘剩藥液、廢舊容器的處置方法。 安全間隔期。應標明收獲前安全間隔期、安全使用標準和收獲物量大殘留限量。 環(huán)境影響。應標明對有益生物如蜜蜂、家蠶、水生生物、禽畜、蚯蚓、天敵等的不利影響,在土壤和作物體內的消解動態(tài)和可能的殘留水平,以及在土壤、水體中的環(huán)境行為。 貯運要求。應詳細注明貯存條件下的環(huán)境要求、安全運輸和裝卸的特殊要求和危險性標志。 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農藥產品的標簽要在顯著位置醒目詳細說明產品限定使用區(qū)域、后茬不能種植的作物等安全注意事項。 ⒉肥料注意事項 對于易碎、怕壓、需防潮、不能倒置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以及貯運、使用不當易造成財產或危害人體健康安全的,應標注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可附相應圖示、見圖),及貯運注意事項。 遵從有關規(guī)定標明限用范圍和混用禁忌。 ㈨質量保證期 應在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或產品外包裝上標明產品的生產日期或批號,產品需限期使用的,應標注保質期或失效日期,農藥類產品一般要求兩年以上,特殊產品為1年。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質量保證期是最低保質期,企業(yè)在標簽上標注的質量保證期只能高于此期標準,低于此期的產品,必須提供有關試驗報告,經登記機關審批同意后,方可標注。如果質量保證期與儲存條件有關,還必須標明儲存方法。 分裝產品的質量保證期執(zhí)行原生產企業(yè)的產品質量保證期,在分裝產品的標簽上應標明產品的生產日期、分裝日期。若產品的質量保證期為2年,則分裝產品的質量保證期從生產之日起為2年,不是分裝之日起為2年。因此農藥分裝企業(yè)應特別注意被分裝產品的生產日期,以免出現剛分裝的產品就已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情況。 日期表示形式一般有三種:①注明生產日期(或批號)和質量保證期。如生產日期(批號)“2000-06-18”,表示2000年6月18日生產,注明“產品保證期為2年”;②注明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和有效日期;③注明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和失效日期。 農藥產品生產日期必須用明碼實事求是地標清楚,不能將生產日期錯后或提前。生產日期的標注順序應為年、月、日,不能顛倒,即不能標為日、月、年。另外,不能不標生產日期,而僅標一個××年×月×日前使用。 種子生產年月是指收獲的時間。年、月的表示方法示例 :2000年7月標注為2000-07。分裝種子應注明分裝單位和分裝日期。 ㈩象形圖 標簽上可以使用有利于安全使用農藥的象形圖。象形圖應規(guī)范、準確,但不可替代必要的文字說明。象形圖應用黑、白二色印刷,通常位于標簽底部,并可放在特征顏色標志帶內重疊使用。 象形圖的尺寸應與標簽的尺寸相協(xié)調。每個農藥產品,均應有其各自合適的象形圖及排列使用方式,根據產品安全措施的需要而選擇使用,以與產品安全特性相協(xié)調,毒性較低的可使用較少。 貯存象形圖應在所有標簽上印制,并位于有關配制農藥的象形圖的左邊;操作象形圖與忠告象形圖結合使用可組成配制和施用農藥的象形圖組;忠告象形圖也可組成圖組,用于無需配制或噴施的農藥。用藥后清洗的象形圖也應在所有標簽上印制,并位于施用農藥的象形圖的右邊。警告象形圖在必要時可置于用藥后清洗的右邊。 (十一)其他要求 在標簽上可以標注必要的其他內容。如對消費者有幫助的產品說明、有效期內商標、質量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有關作物和防治對象圖案等。但標簽上不得出現未經登記批準的作物、防治對象的文字或圖案等內容。也就是說,標簽上印刷的作物、防治對象等文字和圖案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分裝農藥產品標簽必須與原生產企業(yè)正式使用的標簽基本相同,僅在原標簽基礎上加注有關證號、分裝企業(yè)的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 《種子法》第三十二條要求種子經營者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的種子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可以印制在標簽上,也可以另行印制材料。 種子標簽標注內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裝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裝物外或放在包裝物內。作物種類、品種名稱、生產商、質量指標、凈含量、生產年月、警示標志和"轉基因"標注內容必須直接印制在包裝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裝物外。 包裝種子使用種子標簽的包裝物的規(guī)格,為不再分割的最小的包裝物。可以不經加工包裝進行銷售的種子,標簽應當制成印刷品在銷售種子時提供給種子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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