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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復肥生產許可制度(肥料登記證) 長期以來國家對化肥生產實行許可制度(肥料登記證), 2004年和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相繼頒布實施,縮小了肥料生產許可管理的范圍,明確了管理主體為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依據上述基本法律,國家質檢總局于2005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5年公布施行, 2010年4月15日修改后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06年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公布實施了《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和《磷肥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分別對復混(合)肥料、摻混肥料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3個產品單元,以及部分磷肥產品(包括過磷酸鈣、鈣鎂磷肥、鈣鎂磷鉀肥和肥料級磷酸氫鈣)進行許可管理,隨后又對復混肥實施細則進行了調整,將復混肥和復合肥進行了明確區(qū)分,新的細則于2009年5月1日起實施。同時,根據2009年2月國家質檢驗總局發(fā)布的《關于電線電纜等12類產品生產許可由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審批發(fā)證的公告》, 2009年5月1日起,包括復混(合)肥、摻混肥和有機-無機復混肥等12類產品的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由各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審批發(fā)證。更多內容參閱:萬國葉面肥肥料登記證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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