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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地對農藥產品添加“隱性成分”問題引起了高度重視,查處和打擊的力度在逐年加大,在產品中添加隱性成分的現象有所收斂,但有一種更加隱蔽的現象正在抬頭。 有些企業(yè)“絞盡腦汁”打“擦邊球”,以逃脫查處。企業(yè)在提供取得農藥登記證的產品同時,提供與之配套的“大瓶加小瓶、大袋套小袋”的“1+1”農藥“聯體包裝”,大瓶、大袋產品,一般而言經得起抽查和檢驗,小瓶、小袋等“贈送品”美其名曰“增效劑”,十有八九“暗藏玄機”,所謂“贈送品”,其實就是“地地道道”的“違規(guī)品”,甚至是“違禁品”,說白了,就是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產品。這一問題應該引起業(yè)界的高度重視。 近日,湖南省衡陽市農業(yè)局對河南波爾森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一是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高效滲透劑”農藥;二是經營質量不合格農藥處以罰款51000元;三是經營未取得登記證的“高效滲透劑”農藥處以罰款50000元。業(yè)界對第三條處罰頗有微詞,認為這種“高效滲透劑”是隨藥贈送的,沒有非法所得,不應該處以罰款。 本人認為,農業(yè)局的處罰是得當的,而且應該是必須的。理由很簡單,這種“高效滲透劑”被檢出有農藥有效成分氯蟲苯甲酰胺,是地地道道的未取得登記證的農藥,而且還侵犯了美國杜邦公司的知識產權。美其名曰是“贈送品”,表面看沒有產生非法所得,其實它的非法所得是通過取得了登記證的農藥一塊捆綁銷售實現的。這是一種典型的“掩耳盜鈴”、自欺欺人的做法,必須從嚴打擊。 由于我國在現行的農藥管理法規(guī)中,并沒有明確針對農藥助劑的規(guī)范和標準,不要求登記農藥助劑成分,農藥執(zhí)法檢查中也不抽檢助劑成分,因此,對不法分子而言就有“可乘之機”。 一些廠家“別出心裁”采用“聯體包裝”等做法,以“黃金組合”、“農藥伴侶”、“增效劑”、“贈送品”、“非賣品”等“五花八門”的名義在農藥主包裝外設置獨立小包裝助劑的情況在除草劑、殺蟲劑中頻繁出現,將隱性成分或高毒成分添加到“助劑”袋中以逃避抽檢,從而逃避處罰。這種借獨立包裝的掩護行添加隱性成分之實,也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在某些地方成了違法添加的“重災區(qū)”,必須堅決予以打擊,不能讓這種違法行為成為假冒偽劣農藥的“避風港”。 究竟如何根治這種變相的違法添加隱性成分現象?本人以為應從源頭抓起,應該“五管齊下”: 一是農藥生產企業(yè)自覺抵制變相的違法添加“隱性成分”行為,“循規(guī)蹈矩”、“老老實實”的按《農藥生產管理辦法》組織生產,不生產、不銷售違法違規(guī)產品,不給不良經銷商提供“可乘之機”; 二是農藥經銷商嚴格按《農藥管理條例》經營,不接受、不銷售違法違規(guī)產品,不給不良生產企業(yè)提供“用武之地”; 三是各級農藥生產和經營管理部門切實負起責任,加大農藥生產、經營管理力度,引導和指導農藥生產和經營企業(yè)“學法守法”,不踩違法違規(guī)的“紅線”; 四是各級執(zhí)法部門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加大對這一類產品的抽查和查處打擊力度,真正做到“發(fā)現一起,查處一起”。要加大檢查、教育、整改、處罰的力度,對違規(guī)企業(yè)不能采取單一的“以罰代法”、“以罰代管”、“以罰代查”,而是要采取教育、責令整改、適當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掌握好適當的處罰尺度,幫助違規(guī)企業(yè)提高認識、規(guī)范行為、整改到位; 五是建議有關主管部門進一步規(guī)范農藥登記與農藥管理,盡快研究、制定并出臺針對農藥助劑的規(guī)范文件或法規(guī)條款,從法律法規(guī)上杜絕變相的違法添加“隱性成分”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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