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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部近日發(fā)布公告稱,為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農業(yè)部擬對2,4-滴丁酯等8種農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再受理、批準含2,4-滴丁酯產品的田間試驗和登記申請;不再受理、批準含2,4-滴丁酯產品的境內使用續(xù)展登記申請。2,4-滴丁酯原藥生產企業(yè)的2,4-滴丁酯產品,可在續(xù)展登記時申請變更為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記。 二、不再受理、批準含三氯殺螨醇產品田間試驗、登記申請;不再批準含三氯殺螨醇產品的續(xù)展登記;鑒于三氯殺螨醇原藥已于2014年5月停止生產,登記有效期內的制劑產品登記有效期統(tǒng)一變更為2016年6月30日止;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含三氯殺螨醇產品在我國銷售、使用。 三、將百草枯毒性變更為“劇毒”,不再受理、批準百草枯田間試驗、登記申請,除母藥生產企業(yè)的百草枯產品出口境外使用登記外,不再受理、批準續(xù)展登記申請。 四、撤銷含氟苯蟲酰胺產品在水稻上的農藥登記;自2018年7月1日起,禁止含氟苯蟲酰胺產品在水稻上使用。 五、撤銷含克百威、甲拌磷、甲基異柳磷產品在甘蔗上的農藥登記;自2018年7月1日起,禁止含克百威、甲拌磷、甲基異柳磷產品在甘蔗上使用。 六、磷化鋁產品應當采用內外雙層包裝,外包裝應具有良好密閉性,防水防潮防氣體外泄。內包裝應具有通透性,方便使用者直接熏蒸使用,防止皮膚接觸磷化鋁藥劑。內、外包裝均應標注農藥高毒標識及“禁止在有人畜的室內使用”等注意事項。自2018年7月1日起,禁止銷售、使用其他包裝的磷化鋁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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