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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氏和杜邦的合并案可謂是一波三折,該合并案已于3月獲得歐盟反壟斷監(jiān)管機構的批準,條件是兩家公司剝離研發(fā)設施等大量資產。美國、巴西、澳洲和加拿大的監(jiān)管機構尚未批準該交易。5月2日,中國商務部反壟斷局給出批準條件,并發(fā)布關于“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陶氏化學公司與杜邦公司合并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 商務部認為:此項集中對中國水稻選擇性除草劑市場、水稻殺蟲劑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對全球酸共聚物市場、離聚物市場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目前,本案處于進一步審查延長階段,截止日期為2017年5月13日。 最終,根據(jù)申報方向商務部提交的限制性條件建議最終稿,商務部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集中,要求陶氏和杜邦履行如下義務: (一)剝離杜邦用于水稻選擇性除草劑活性成分甲磺隆、四唑嘧磺隆和僅包含上述活性成分的制劑及所有相關產品登記和等待中的產品登記;剝離內容包括所有相關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員工;剝離杜邦水稻選擇性除草劑研發(fā)產品[研發(fā)產品A]和[研發(fā)產品B];剝離杜邦與水稻選擇性除草劑相關的全球科技部門和地區(qū)性開發(fā)部門。 (二)剝離杜邦用于水稻殺蟲劑的活性成分溴氰蟲酰胺、氯蟲苯甲酰胺、茚蟲威和僅包含上述活性成分的制劑及所有相關產品登記和等待中的產品登記;剝離內容包括所有相關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員工;剝離杜邦與水稻殺蟲劑相關的全球科技部門和地區(qū)性開發(fā)部門。 (三)在本交易交割后5年內以合理價格(即不高于過去12個月平均價格)在非排他性的基礎上向有意愿、并遵守所有財務義務及中國法律法規(guī)(包括《農藥管理條例》)的第三方中國公司供應芐嘧磺隆、芐嘧磺隆+唑草酮、吡嘧磺隆混合活性成分/活性成分和杜邦在中國現(xiàn)有的僅包含以上混合活性成分/活性成分的制劑。 (四)為專門控制水稻飛虱之目的,在本交易交割后5年內以合理價格(即不高于過去12個月平均價格)在非排他性的基礎上向有意愿、并遵守所有財務義務及中國法律法規(guī)(包括《農藥管理條例》)的第三方中國公司供應陶氏的特福力(氟啶蟲胺腈)或陶氏在中國銷售的其他僅包含氟啶蟲胺腈的制劑。 (五)在本交易交割后5年內不得要求中國經銷商在中國排他性地銷售芐嘧磺隆+唑草酮、吡嘧磺隆、芐嘧磺隆、五氟磺草胺、氰氟草酯、五氟磺草胺+氰氟草酯、五氟磺草胺+丁草胺,以及交易雙方在中國現(xiàn)有的所有僅含有以上7種混合活性成分/活性成分的制劑;不得要求中國經銷商在中國排他性地銷售氟啶蟲胺腈或陶氏在中國現(xiàn)有的包含氟啶蟲胺腈的制劑(即特福力)和愛本(氟啶蟲胺腈+毒死蜱)。 (六)剝離陶氏的酸共聚物業(yè)務,包括相關生產資產、客戶合同和銷售記錄、供應合同、知識產權和運營協(xié)議等。 (七)剝離陶氏的離聚物業(yè)務,包括相關產品、客戶合同和銷售記錄、知識產權和生產協(xié)議等。 (八)自公告之日起至剝離完成,應嚴格履行商務部《關于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規(guī)定(試行)》第二十條規(guī)定,確保剝離業(yè)務的存續(xù)性、競爭性和可銷售性。 (九)在商務部正式批準上述剝離業(yè)務買方和出售協(xié)議前,陶氏與杜邦的合并交易不得實施。 (十)限制性條件的監(jiān)督執(zhí)行除按本公告辦理外,2017年4月24日陶氏和杜邦向商務部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條件建議及相關附件最終稿對陶氏、杜邦及集中后成立的陶氏杜邦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 商務部有權通過監(jiān)督受托人或自行監(jiān)督檢查申報方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申報方如未履行上述義務,商務部將根據(jù)《反壟斷法》相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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